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廷彬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其清
曾進丁
曾勇明
曾庚傳
曾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7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8 萬4,2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08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