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騰翔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235元,已於同年月9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