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騰翔育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天慶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學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3 月2 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235元,已於同年月9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