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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薛侑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號

原告
福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威豪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被告
紀文懿

      王玉雪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提起訴訟業據繳納裁判費50,000元,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262,196元【計算式:2,300 元549.07平方公尺+2,300 元386.29平方公尺+2,300 元636.16平方公尺+15,900元2108.21 平方公尺+15,900元2214.98 平方公尺+15,900元279.81平方公尺=77,262,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1,976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00元,尚應補繳641,9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二、請提出坐落屏東縣屏東市三山段1114、1130、1131、1224、1226及1227地號等6 筆土地之第一類土地謄本(所有權人欄勿隱匿)。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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