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號原 告 福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威豪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紀文懿 王玉雪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提起訴訟業據繳納裁判費50,000元,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262,196元【計算式:2,300 元549.07平方公尺+2,300 元386.29平方公尺+2,300 元636.16平方公尺+15,900元2108.21 平方公尺+15,900元2214.98 平方公尺+15,900元279.81平方公尺=77,262,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1,976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00元,尚應補繳641,9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二、請提出坐落屏東縣屏東市三山段1114、1130、1131、1224、1226及1227地號等6 筆土地之第一類土地謄本(所有權人欄勿隱匿)。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