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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凃春生林婕妤林昶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屏東縣養豬協會
法定代理人
郭新發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昱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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