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定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凱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猷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61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力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1,6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在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2 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且上訴理由須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茲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中,並未載明上訴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是上訴人應依限提出載明上訴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之上訴狀,並依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