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81號

原告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忠明
訴訟代理人
沈溪松
被告
泉億商行即楊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柒萬捌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玖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1 至3 月間向原告公司購買油品,金額共新台幣(下同)178 萬9,270 元,被告則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以支付貨款,惟系爭支票屆期經提示,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未獲付款。又被告將向原告購買之部分油品移轉予訴外人山大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山大公司),山大公司遂為被告清償上開貨款中之1萬795 元,其餘177 萬8,475 元迄未經被告清償,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如數清償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77 萬8,475 元,及自106 年5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銷貨明細表、發票、出貨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代位清償書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33、39至49頁),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金額          │發票日        │付款人            │
│    │        │(新台幣/元) │              │                  │
├──┼────┼───────┼───────┼─────────┤
│  1 │0117931 │150000        │106 年3 月25日│高雄銀行屏東分行  │
├──┼────┼───────┼───────┼─────────┤
│  2 │0559357 │74600         │106 年4 月1 日│新光銀行屏東分行  │
├──┼────┼───────┼───────┼─────────┤
│  3 │0559358 │160000        │106 年4 月6 日│新光銀行屏東分行  │
├──┼────┼───────┼───────┼─────────┤
│  4 │0559359 │170000        │106 年4 月7 日│新光銀行屏東分行  │
├──┼────┼───────┼───────┼─────────┤
│  5 │0559382 │135070        │106 年5 月11日│新光銀行屏東分行  │
├──┼────┼───────┼───────┼─────────┤
│  6 │0559317 │300000        │106 年5 月12日│新光銀行屏東分行  │
├──┼────┼───────┼───────┼─────────┤
│  7 │0565218 │129600        │106 年5 月14日│新光銀行屏東分行  │
├──┼────┼───────┼───────┼─────────┤
│  8 │0559318 │300000        │106 年5 月16日│新光銀行屏東分行  │
├──┼────┼───────┼───────┼─────────┤
│  9 │0565219 │150000        │106 年5 月17日│新光銀行屏東分行  │
├──┼────┼───────┼───────┼─────────┤
│ 10 │0595220 │220000        │106 年5 月18日│新光銀行屏東分行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