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8號原 告 周憲廷 被 告 劉彥宏即枋寮建材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 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289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 萬7,131 元,並於同年月9 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