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3號
- 原告
-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忠明
- 被告
- 楊志成即泉億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以106 年度司促字第3268號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上開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繳納1 萬8,221 元,並於同年7 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2紙附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