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2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訴訟代理人
- 李邵軒
- 被告
- 堅良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趙慶章
- 法定代理人
- 趙玟淑
- 法定代理人
- 趙偉翔
- 被告
- 趙慶章兼趙朝陽之繼承人
趙玟淑即趙朝陽之繼承人
趙偉翔即趙朝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 萬8,614 元,該裁定已於106 年7 月19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 張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