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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程耀樑

  • 當事人
    劉冠麟即家陞建材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冠麟即家陞建材行 陳美妙 劉耀中 兼上列三人 送達代收人 劉冠宏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李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16,46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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