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冠麟即家陞建材行 陳美妙 劉耀中 兼上列三人 送達代收人 劉冠宏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李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16,46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