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冠麟即家陞建材行
- 即被告
- 陳美妙
- 即被告
- 劉耀中
- 兼上列三人
- 送達代收人
- 劉冠宏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6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16,46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