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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程耀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冠麟即家陞建材行
即被告
陳美妙
即被告
劉耀中
兼上列三人
送達代收人
劉冠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6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16,46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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