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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88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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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志勇
上訴人
即被告
吳秋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妍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8萬1,5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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