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陳威宏
- 法定代理人賴志勇
- 被告遨遊四海娛樂有限公司法人、吳秋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遨遊四海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秋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妍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8萬1,5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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