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4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石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錦隆即隆蚨祥企業行、陳錦隆即華信行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742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3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