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42號原 告 陳錦隆即隆蚨祥企業行 陳錦隆即華信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 告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定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三項之「原告」,均應更正為「原告陳錦隆即隆蚨祥企業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主文欄有上述誤繕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上。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