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4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42號
- 原告
- 陳錦隆即隆蚨祥企業行
- 原告
- 陳錦隆即華信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美玲律師
- 被告
-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石定
- 訴訟代理人
-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三項之「原告」,均應更正為「原告陳錦隆即隆蚨祥企業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主文欄有上述誤繕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上。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