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號
- 聲請人
- 順通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碧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5 年11月11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6 年3 月11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彰化銀行│彰化銀行│104年8月18日 │100,000 元│KB1771206 │黃淑美│ │ │屏東分行│屏東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