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9號聲 請 人 育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6 年3 月17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6 年7 月17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林鴻仁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景瑜木業有限│臺灣企銀│106 年3 月28日│21,735 元 │AF1811419 │育德實業股│ │ │公司 謝清吉│潮州分行│ │ │ │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