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號
- 聲請人
- 易鴻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麗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5 年8 月26日依上開公示催告及更正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5 年12月26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易鴻國際有限 │臺灣銀行│105年5月10日 │58,697 元 │AK6018402 │空 白│ │ │公司 徐麗如 │中屏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