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5號
- 聲請人
- 羅曉慧
- 相對人
- 飛訊生活網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祥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0七年十月十二日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由屏東縣政府勞工處進行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民國107 年3 至8 月薪水新臺幣(下同)6 萬2,400 元及已扣繳稅款3 萬6,000 元,合計9 萬8,400 元。詎相對人迄未給付分毫,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107 年3 至8 月份薪資及106 、107 年度之預扣所得稅稅款之勞資爭議,前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合計9 萬8,400 元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據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