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7號
- 聲請人
- 陳哲榮
- 相對人
- 佑晟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0六年五月九日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玖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由屏東縣政府勞工處進行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補償計算至106 年5 月9 日止、共新台幣(下同)9 萬元,款項於106 年5 月20日前匯入聲請人之原領薪資帳戶。詎相對人自調解成立後,迄今未給付分毫,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薪資補償之勞資爭議,前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9 萬元,並約定如上日期給付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據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