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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唐開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東發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錦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3,30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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