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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3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4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豐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俊卿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墾丁龍潭休閒農場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

二、請釋明請求工程保留款之相關依據,並提出該金額(新臺幣1,114,836元)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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