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959號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59號
- 聲 請 人
-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代 理 人 王郁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涼山休閒育樂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涼山休閒育樂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件經核,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6,946元,係債權本金8,242 元、利息7,128 元(計息期間為民國103 年5 月23日至107 年9 月19日止,按日息0.0547% 計算)及訴訟墊款1,576 元之加總,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聲請人之請求顯有複利請求之虞,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本金為16,946元之依據,並應釋明訴訟墊款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依據,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本件請求期間,即第三人杜玟娟於民國106 年9 月份起至107 年8 月份止,於債務人處任職之僱傭契約、勞保健保投保查詢明細、薪資單等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