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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9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王郁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涼山休閒育樂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因聲請人請求之期間為民國106 年9 月起開始受分配,故請提出債務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憑證,俾利釋明第三人杜玟娟確實於106 年9 月後仍在職,而無中間離職之情況。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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