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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9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95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王郁雯
債 務 人
涼山休閒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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