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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7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8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莊清安
債務人
潘新發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潘新發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新發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工資,惟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即屏東就業中心介紹應徵一六八企業社(負責人潘新發)之相關資料,其上記載「介紹未錄用」、「求職者已自行就業」,而未有錄取及薪資等相關約定,尚難認定聲請人與債務人潘新發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就上開事項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及釋明本件請求之金額究係為何?是否請求利息?並提出計算式、請求依據之相關釋明文件,及提出債務人潘新發之最新戶籍謄本。雖聲請人於107 年12月8 日補正狀中,敘明請求金額為一日新臺幣(下同)2,000 元,一年契約未給付,金額總計73萬元,並請求自本支付命令強制執行之第一天起,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惟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足資釋明請求權、金額之釋明文件及債務人潘新發之戶籍謄本等,是其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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