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香蕉寮仔健康文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媛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趙慶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新臺幣69,000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送貨單、身心障礙證明及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核該送貨單內容,其抬頭係填載為「華康藥局」,並有華康藥局之簽章,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有債務人簽章之送貨簽收單、收據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趙慶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陳報債務人之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