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念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溪圳、里約館、戴光瑞、雷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里約館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全部合夥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按民法第681 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是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為各合夥人連帶責任之發生要件,債權人請求命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清償,自應就此項要件之存在,負主張並舉證之責任。亦即在未證實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前,債權人對於各合夥人連帶清償之請求權,尚未發生。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里約館之合夥人雷恩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釋明加計遲滯授權之行政處理費為2 萬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集管團體章程或契約有關得收取遲滯授權行政處理費之相關規定)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