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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4 日

  • 原告
    莊文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莊文良 上列聲請人與許晏禎即米蘭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許晏禎即米蘭企業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上,若米蘭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非許晏禎,請陳明是否將本件債務人更正為許晏禎,並應提出債務人許晏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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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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