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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德河海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謀

上列聲請人與吳文顯、劉淑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催告函之收件回執影本。

二、提出「週結45日」之相關約定釋明文件。

三、請具狀陳明本件聲明之利息截止日係如附表所載至民國107年10月31日止或至清償日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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