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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8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金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范凱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共計新臺幣1,432,893 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支票2 紙、估價單(大銓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1 紙、祐鑫車體修配廠估價明細表、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廠估價單3 紙、存證信函暨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提出系爭車輛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與債務人間之人事僱傭契約、除所開具之2 紙支票外,已修繕完畢並賠付予車廠之收據或統一發票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部分:聲證2 。金額分別為531,440+287,660+177,969=1,203,569之計算式有誤,請更正之。(即金額177,969元應更正為384,469元。)

三、請提出債務人范凱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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