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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
    揚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96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揚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元裕 上列聲請人與張美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通知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經核,部分送貨單之客戶簽收欄為空白,故請提出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經核,送貨單及應收帳款明細表之客戶名稱欄皆為「屏東自由」,故請提出上開加盟店之實際負責人為本件債務人張美芳之證明文件。(如:合約書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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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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