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4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14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品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震豐
上列聲請人與傳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於聲請狀加蓋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大小章。
三、請提出買賣契約、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144號
上列聲請人與傳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於聲請狀加蓋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大小章。
三、請提出買賣契約、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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