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黃勝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9號債 權 人 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琮 債 務 人 黃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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