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66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6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莊清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新發即一六八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請求標的金額、計算式、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僱傭契約、薪資單等足資釋明有受僱於債務人之紀錄。)
三、請提出債務人潘新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