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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江山
代理人
何明諺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高慧玲
相對人
即債權人屏東縣屏東市農會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建輝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楊進順

楊福卿

沈輝煌

劉坤吉

黃明承

古耀城

張萬國即國新工程行

0000000000000000

林同坤即金璉鑄業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郭秀足

許琇紫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自民國107 年6 月2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又債務人之名下財產:⒈屏東縣○○鄉○○段0 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三塊厝段306 之5 地號)、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189,915 元、⒊屏東縣屏東市農會存款1,051 元,前經本院於108 年7 月9 日裁定處分方式,並確定在案。惟債務人尚有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財產,亦經本院以108 年1 月16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7 司執消債清20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本院斟酌本件之特性,亦認本件裁定附表所示之財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投資 瑞明土木包工業投資額3,000,000元,因係獨資商號,變價不易,不予處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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