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張江山
- 代理人
- 何明諺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高慧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屏東縣屏東市農會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呂建輝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林慶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楊進順
楊福卿
沈輝煌
劉坤吉
黃明承
古耀城
張萬國即國新工程行
0000000000000000
林同坤即金璉鑄業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郭秀足
許琇紫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自民國107 年6 月2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又債務人之名下財產:⒈屏東縣○○鄉○○段0 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三塊厝段306 之5 地號)、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189,915 元、⒊屏東縣屏東市農會存款1,051 元,前經本院於108 年7 月9 日裁定處分方式,並確定在案。惟債務人尚有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財產,亦經本院以108 年1 月16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7 司執消債清20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本院斟酌本件之特性,亦認本件裁定附表所示之財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投資 瑞明土木包工業投資額3,000,000元,因係獨資商號,變價不易,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