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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9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93號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昀荃
相對人
林恒岑
債務人
盧明香
債務人
家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盧明香於民國104 年6 月3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家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18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 年5 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家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盧明香、第三人廖家良、張雅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560 萬元、②100 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4 年6 月4 日起至119 年6 月4 日止、②自104 年6 月4 日起至107 年6 月4 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債務人自107 年5 月4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②共計4,702,851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 年6 月27日,因信託登記與相對人林恒岑,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恒岑、債務人盧明香及家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193號│├──┬──────────────────┬─┬──────────┬───┬─────┤│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001 │屏東縣│屏東市 │斯文│ │1151-5│ │0 │0 │63.00 │全部 │信託委託人││ │ │ │ │ │ │ │ │ │ │ │:盧明香 │├──┼───┼────┼──┼──┼───┼─┼──┼──┼────┼───┼─────┤│002 │屏東縣│屏東市 │斯文│ │1154-4│ │0 │0 │8.00 │全部 │信託委託人││ │ │ │ │ │ │ │ │ │ │ │:盧明香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193號│
├──┬───┬───────┬────────┬──────┬─────────────────┬──┬─────────┤
│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 基  地  坐  落 │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097  │廣東路793號   │屏東市斯文段1151│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2.30、二層46.75、│屋頂突出物│全部│信託委託人:盧明香│
│    │      │              │-5、1154-4地號  │、三層樓房  │三層46.75、騎樓15.30,│4.03      │    │                  │
│    │      │              │                │            │總面積141.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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