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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3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33號

聲請人
德銀國際財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怜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玉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德銀國際財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吳錦英」,是請陳報林怜秋為前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資料(如法人登記資料等),如為誤繕,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有聲請人「德銀國際財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印文之聲請狀。

三、陳報本件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日?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四、提出相對人黃玉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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