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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9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95號

聲請人
利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偉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應提出票據號碼:CH787376、CH787380之本票原本二紙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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