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9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95號
- 聲請人
- 利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碧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偉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應提出票據號碼:CH787376、CH787380之本票原本二紙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9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偉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應提出票據號碼:CH787376、CH787380之本票原本二紙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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