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林昶燁
- 法定代理人侯金英
-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方結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結仕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4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 萬5,1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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