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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號

原告
亞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彬
被告
捷登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盛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3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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