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號
- 原告
- 亞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子彬
- 被告
- 捷登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盛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3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