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號
- 原告
- 亞成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 萬3,87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523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 萬3,87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523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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