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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5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程耀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告
鴻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勝
被告
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90,000 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09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0,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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