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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64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呂憲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告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姿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龍縣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27,919元【計算式:(1,547.51平方公尺+133.86 平方公尺)×8,700 元=14,627,9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7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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