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膳食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陳怡先
- 原告強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9號原 告 強尼(DELA CRUZ JOHN REY BELLOSILLO) 恩尼(BALANQUIT ANTHONY GONZALES) GREGORIO ALADIN SANTILLAN 愛德華(DELOS REYES EDUARDO AGUILLAR) 上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鄭旭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皮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膳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6,7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原告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然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救字第2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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