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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李珮妤

  • 當事人
    台浚大理石有限公司高良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3號原   告 台浚大理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紋斌 原   告 高良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清利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4,000 元(計算式:498000+166000=664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7,270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7,050 元,尚應補繳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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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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