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3號
- 原告
- 台浚大理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紋斌
- 原告
- 高良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清利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4,000 元(計算式:498000+166000=664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7,270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7,050 元,尚應補繳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