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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3號

請求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告
台浚大理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紋斌
原告
高良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清利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4,000 元(計算式:498000+166000=664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7,270 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7,050 元,尚應補繳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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