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2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1號
- 原告
- 孫謙棏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安妮律師
- 被告
- 綠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6,8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