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2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告
孫謙棏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
被告
綠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6,8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