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1號
- 原告
- 兆紅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致兵
- 訴訟代理人
- 侯慶辰律師
- 被告
- 游祏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