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王碩禧
- 法定代理人朱祐宗、劉忠志
- 當事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7號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 告 大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志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查本件原告訴請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51397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7 年8 月23日製作之分配表次序第5 項、第7 項之執行費用及分配金額應予剔除,是依原告之主張變更分配表後,原告可得分配金額為2,655,656 元,較原分配表所載分配金額1,447,196 元,增加之分配金額為1,208,460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 =0000000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08,4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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