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1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7號
- 原告
-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祐宗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穎
- 被告
- 大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忠志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查本件原告訴請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51397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7 年8 月23日製作之分配表次序第5 項、第7 項之執行費用及分配金額應予剔除,是依原告之主張變更分配表後,原告可得分配金額為2,655,656 元,較原分配表所載分配金額1,447,196 元,增加之分配金額為1,208,460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 =0000000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08,4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