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號
- 原告
- 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朝祺
- 被告
- 屏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潘孟安
- 被告
- 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秋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