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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怡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告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述群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住詳卷
被告
東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男

      蔡孔文

      江明壽

      江建賢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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